新疆立新能源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发布时间:2024-11-19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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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木垒新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分别与全资子公司木垒新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垒新风)、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新风)拟以直租模式与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公司及木垒新风作为共同承租人,与国新租赁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2,638.15万元,租赁物为木垒新风的部分风电机组、储能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融资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方式采用木垒新风项目所属租赁物26台风机对应的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
公司及乌鲁木齐新风作为共同承租人,与国新租赁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8,260.38万元,租赁物为乌鲁木齐新风的部分风电机组、储能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融资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方式采用乌鲁木齐新风项目所属租赁物20台风机对应的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
董事会表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进行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不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其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进行融资租赁直租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及木垒新风作为共同承租人,与国新租赁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2,638.15万元,租赁物为木垒新风的部分风电机组、储能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融资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方式采用木垒新风项目所属租赁物26台风机对应的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
公司及乌鲁木齐新风作为共同承租人,与国新租赁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8,260.38万元,租赁物为乌鲁木齐新风的部分风电机组、储能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融资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方式采用乌鲁木齐新风项目所属租赁物20台风机对应的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
董事会表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进行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不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其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进行融资租赁直租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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